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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102年01月04日)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
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十、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