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接收保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處理。
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及抵繳遺產或贈與稅財產案件處理之督導。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
四、國有財產統計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業務之處理及督導。
五、未登記土地清理、登記與國有財產清查、勘查、檢核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有土地參與重劃、重測與區段徵收之處理及督導。
七、指定管理機關之非公用土地移交及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處理。
八、國有財產產權案件之處理。
九、人民申請掘發、打撈埋藏沈沒物資處理之督導及地方政府投資改良土地請求取得產權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接收保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