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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 102年01月04日)
第 7 條
管理處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占用處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賦稅、報廢報損之處理。
三、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袋地通行權、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疑義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處理、租金收取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處理、規劃、督導、考核及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放領、作價投資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動產贈與、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國有不動產交換案件之處理。
八、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及其他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九、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法令之研擬、訂定。
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處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