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 106年08月14日)
第 9 條
租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及過戶、繼承、換約續租業務之處理。
二、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過戶違約金。
三、租金收取、租金分期、租金減免之處理及欠租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核。
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
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
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及訴訟案件案件之處理。
七、各類租約違約使用之通知改正、租賃物返還及訴訟。
八、林木砍伐利益分收、森林登記之申請、伐木計畫之編報。
九、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孳息收入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