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改良利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適宜改良利用與經營土地之勘選、蒐集資料、初步評估、儲備及管制。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編定案件之處理。
三、區段徵收、都市更新、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四、土地改良利用之協議處理及可行性評估。
五、委託、信託或合作改良利用對象之評選及工程施工之監督。
六、改良利用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及改良利用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報核。
七、違反改良利用契約案件之處理。
八、改良利用完成之不動產驗收事宜及後續改良利用工程帳務之處理。
九、改良利用取得房地之規劃處理。
十、其他有關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