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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年10月12日)
第 12 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