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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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4年10月12日)
第 7 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