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5年05月24日)
第 6 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