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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105年05月24日)
第 8 條
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