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考核辦法  ( 106年12月14日)
第 13 條
存保公司辦理考核,應組織人事評審會。存保公司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人員應送人事評審會初核外,得逕由存保公司主持人或授權人員核定。

人事評審會之名稱、組成及運作方式等事項,由存保公司本公平、公正原則定之。

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人事評審會對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