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 107年09月12日)
第 8 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核之細目,由各機構視職務性質之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