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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3月26日)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次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以公文函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