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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 108年03月26日)
第 4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以公文函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