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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108年10月29日)
第 11 條
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調降屆齡退休年齡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基數,於其退休時一次發給之。但其退休金給與最高總數,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