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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108年10月29日)
第 13 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發給一次撫卹金,其基準比照第七條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