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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108年10月29日)
第 15 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拋棄或有退撫法第七十五條之法定事由,喪失其領受權,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事業人員生前以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者,從其遺囑。但其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