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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108年10月29日)
第 18 條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事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事業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