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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108年10月29日)
第 27 條
依前條規定保留年資者,其原機構如經裁併時,其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如原機構裁撤時,其退休金由其主管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