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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 109年01月10日)
第 3 條
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第 4 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二、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第 5 條
存保公司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第 6 條
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下列公式計發之:

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存保公司薪點最高折合率/18.2(原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施行當月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