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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0日)
第 37 條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應予保留,並由存保公司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於事業人員退離(職)時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發給之。依第十一條規定應收回之離職人員公提儲金本息撥作退休基金;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依第五條規定提撥之儲備金,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金經費,依規定由退休基金支付。資遣費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第 38 條
給與亡故事業人員之喪葬費、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

第 39 條
第十六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經費,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第 40 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第 4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