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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18日)
第 3 條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