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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18日)
第 4 條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其他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情形。

事業機構人員依規定申請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有發生前項任一款情形之虞時,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第一項情形,任職機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