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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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18日)
第 5 條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後,發現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有前條所定禁止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