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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26日)
第 3 條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