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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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26日)
第 4 條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