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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 98年05月06日)
第 15 條
各級政府之集中支付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建檔備付。

前項經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由核定機關通知財政機關(單位)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