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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法  ( 98年05月06日)
第 20 條
各級政府因財政上之需要,依下列規定調節公庫收支:
一、中央政府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二、各級地方政府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

前項款項,均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內;償還時,由各該公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第一項各款借款之洽借及償還事務,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