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庫法  ( 91年05月15日)
第 11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