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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 91年05月15日)
第 13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由財政部設置地區支付機構集中辦理。但得視情形,分期、分區實施之。

前項地區支付機構之組織通則,以法律定之。其管轄地區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