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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 91年05月15日)
第 21 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除已發生而尚未支付之應付款,經依法核准保留者外,應即停止支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出各款之未支付餘額,依照前項之規定,應停止支付者,在年度結束時,應即繳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