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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可抵禦,須檢同當地行政機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責任者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