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20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格式見國庫出納會計制度),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到期票據,一併送交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