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24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收入,應由駐收人員按日將經收款項,逐筆編列清單,並依規定期限報繳。

派員駐收各項收入,其責任仍由各該原派遣之國庫代理機關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