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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27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係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收入機關,依會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所產生之各項收入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