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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30 條
各收入機關及國庫代理機關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繳解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國庫帳務整理時限內清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