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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3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辦理支付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本機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

本法同條第二項所稱之支用機關,係指向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編報會計報告之支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