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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施行細則  ( 89年03月02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規定得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其保管期限至多不得逾五日,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洽商財政部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