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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 103年07月29日)
第 5 條
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項,依據法令或事實上支用減少,須收回全部或一部者,應簽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送國庫列收國庫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