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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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102年07月31日)
第 12 條
國庫經辦行留存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送新印鑑卡,原印鑑卡予以註銷後存查。
國庫總庫留存之印鑑卡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得函請本署另行檢送新印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