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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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102年07月31日)
第 19 條
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應依規定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或其他相關註記,並依規定保存,以備查核。
國庫總庫應按日將已兌付國庫支票資料,連線傳送本署核對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