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 102年07月31日)
第 34 條
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並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執行命令送達時,即洽本署據以簽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後,函送法院轉給:
一、未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國庫經辦行應即予以止付,並應依金融業者處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者,應由本署予以止付。
三、逾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