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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 91年02月06日)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