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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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三 章 登記形式國庫券
( 94年01月24日)
第 33 條
登記形式國庫券之轉讓、繼承、贈與、信託、繳存準備、法院提存、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