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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三 章 登記形式國庫券 ( 94年01月24日)
第 34 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應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並於到期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