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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三 章 登記形式國庫券 ( 94年01月24日)
第 37 條
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應備份留存,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限屆滿,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辦理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