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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第 三 章 登記形式國庫券 ( 94年01月24日)
第 38 條
登記形式國庫券持有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所持國庫券存摺,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