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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 64年10月06日)
第 4 條
財政部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即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核議,經決定可以保證後,由財政部加具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行政院核准借款保證,財政部除辦理保證手續外,並應有會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