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一 節 稅課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18 條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