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五 節 規費收入 ( 88年01月25日)
第 25 條
各事業機構徵收規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該管最高級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序,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