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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三 章 支出 ( 88年01月25日)
第 38-1 條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